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院示范高职建设,充实我院内涵,进一步提升我院科研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力,活跃学院学术气氛,及时掌握专业发展方向、和学术动态,促进学科间的联合,鼓励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资助下列学术交流活动
l、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学院作的学术报告。在学术会议期间的学术报告,不在资助之列;
2、在我院举办全国、全行业、省市性的学术会议;
3、非科学技术方面的报告,如辅导报告、情况介绍、经验交流等,不在资助之列。
第三条 各系(院、部)邀请院外专家来学院讲学,根据专家身份,给予以下资助:
专家 | 两院院士、国外专家 | 博导 | 正高 | 副高 |
资助费 (元/人·次) | 2000 | 1000 | 800 | 600 |
第四条 为鼓励院内各系(院、部)各专业学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与联合,对学院内各单位互邀专家进行的学术报告,进行适当资助,每次资助学术报告举办单位200元。
第五条 为扩大我院影响,鼓励和支持各系(院、部)在我院举办全国性、行业性、或省学术会议(非工作会议)。经学院批准后,学院对会议按每人每天20元给予资助费。系(院、部)管理部门承办、举办的各种工作会议、科研鉴定会等,不在资助之列。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从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为组织好学术交流活动,要求各系(院、部)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对本学期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分别做出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科技与产业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科技与产业处存档备案,并统一管理。另外,对较大型的学术活动要有一定的简要论证。
第八条 每次学术活动举行之前,需到科技与产业处办理登记,核定资助经费标准,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提前将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人及学术报告内容张贴出海报,尽可能多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资助经费报销之前,举办单位要将学术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学术活动情况的分析总结、汇总表、视听资料等,送交科技与产业处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系(院、部)在安排学术交流活动时,要组织高层次的、学科前沿的、学术交流,避免一般的情况介绍及低层次的综述报告等。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动员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参加活动,并做好参加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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