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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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切实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加速我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发展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我校科技人员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纵向A类项目:主要指我校承担的由国家、江苏省各级政府下达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含指导计划)和我校立项并资助的科研项目。

横向B类项目:主要指我校承担的由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阶段

科研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申请与立项阶段管理;实施阶段管理;评审验收阶段管理;申报成果奖励阶段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阶段管理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与能力,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3)申请人无不良科研记录,无同层次未结项课题。

第五条研究项目的申报

(1)A类项目(纵向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在接到国家、省(部)、市各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后,在网上发文并通知到学校各单位,由各单位组织申报工作;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初科技与产业处在网上发文并通知到学校各单位,由各单位组织申报工作。

(2)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协作)申报的A类项目,如项目第一负责人为我校教师,项目在我校申报,并由合作(协作)单位出具文字材料,在申报书上加盖合作(协作)单位公章;由外单位主持并在该单位申报,我校为合作(协作)单位的,需在科技与产业处备案并加盖我校公章。

(3)A类项目的申报采取"双把关"制,即由校属各单位按学校下发的通知要求,对所在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择优报送科技与产业处,科技与产业处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通过立项或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学校二级机构或科研机构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组织及审批工作由项目发出单位负责,通过立项的项目在科技与产业处备案。各类别的项目凭上级或学校有关批准文件由科技与产业处办理立项手续,并按规定发放经费使用手册。

(4)课题申报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申报项目的课题组(或申报人)承担。

(5) B类项目申请立项时,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内容、研究人员、经费及进度安排计划等)及其它必要的材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科技与产业处审定,重大项目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审定同意后由科技与产业处代表学校与委托方订立项目合同(合同采用标准格式的“四技”合同,合同条款及文字应准确、严密),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方启动经费划拨到位后发给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方可正式立项开题。

(6) 凡以学校职工为申报人的科研项目(或子项目)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必须在校科技与产业处登记并办理立项手续,项目经费到帐后由财务处发给经费计划使用手册。否则该研究成果在职称评定、晋级等认定时不予考虑。

第六条学校立项项目的分类及研究领域

该类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其他项目,原则上每年申请、受理一次。重点研究领域为:

(1) 能体现我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 有利于我校新学科专业形成和发展的研究项目。

(3) 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的应用性开发、推广、高新技术等项目。

第七条学校立项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

(1) 重点项目:人文社科类、管理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8000元,自然科学类、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6000元。

(2) 一般项目:人文社科类、管理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自然科学类、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0元。

(3) 其他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一律实行项目(课题)承包制,原则上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课题)的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科技与产业处递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度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内容的变化情况,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完成情况等,未提供年度研究工作进度情况报告的项目停止第二年的经费使用。

第十条注意保存与课题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以便课题结束后建立课题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宜继续主持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经科技与产业处同意后,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与新项目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因故需调整、中止、撤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科技与产业处及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研究计划进度实施,科技与产业处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和监督或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四章评审验收阶段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校级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验收报告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技与产业处共同组织五人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科技产业处指定)参加评审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于校级以外的纵向研究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科技与产业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五条评审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 项目原始申请书、科技合同、研究计划等。

(2) 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等。

(3) 项目研究报告,包括研究工作介绍、研究报告和附录(项目申请报告、

批复文件、成果等)

(4) 委托方验收合格证明

(5) 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成果查新材料、成果应用证明、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等)

(6) 科技创新成果必要时要出具原始实验报告、实验数据等。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技与产业处提交书面报告,以便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按合同期超过半年不结题者或中期检查不合格未及时整改者,学校两年内不再受理本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进度完成,且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科技与产业处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审计结论,对于项目经费采取停止使用、部分返还、全部返还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全部返还项目经费的同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项目中,以论文申请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以应用软件、研究报告结题的,须出具使用单位使用效益证明。

第十九条校级一般项目:以论文申请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以应用软件、研究报告结题的,须出具使用单位使用效益证明。专著项目:个人撰写字数不低于10万字(尚未出版的须提供出版社出版合同或出版意向书)。

第五章 申报成果奖励阶段管理

第二十条对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项目,可在一定时期内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奖按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第二十二条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科技与产业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评奖部门。

第六章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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