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于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发布人: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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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发〔20135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与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纵向项目:主要指我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承担的由国家、江苏省等各级政府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含无经费资助的指导项目)和我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等群众性学术团体及未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均不作为纵向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主要指我校承担的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阶段

科研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申请与立项阶段管理;实施阶段管理;评审验收阶段管理;申报成果奖及成果应用转化阶段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阶段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与能力,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一般项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国家级项目不超过10人,同一人员作为成员承担的课题(在研)数不超过5项(中层干部正职、校领导不超过3项),并且必须有具体的研究任务。

3)申请人无不良科研记录,无同层次未结项课题,并且纵向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中层干部正职、校领导纵向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五条  研究项目的申报

1)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采取"双把关"制,即由校属各单位及研究机构按学校下发的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结合部门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择优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通过立项或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学校内各部门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组织及审批工作由项目发出单位负责,通过立项的科研项目在科技处备案。各类别的项目凭上级或学校有关批准文件由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按规定核拨经费,并发放经费使用卡。

2)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如项目第一负责人为我校教师,项目在我校申报,并由合作单位出具文字材料,在申报书上加盖合作单位公章;由外单位主持并在该单位申报,我校为合作单位的,需在科技处备案并加盖我校公章,各类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都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批准。凡以学校职工为申报人的科研项目(或子项目)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必须在科技处登记并办理立项手续,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财务处核拨经费,并发给经费计划使用卡。否则该研究成果在职称评定、晋级等认定时不予考虑。

3) 横向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时,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内容、研究人员、经费及进度安排计划等)及其它必要的材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科技处审定,重大项目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审议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学校法人授权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委托方订立项目合同(合同采用标准格式的“四技”合同,合同条款及文字应准确、严密),双方加盖公章,委托方研究经费划拨到位后生效,并由财务处核拨经费,并发给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方可正式立项研究。

第六条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的分类及研究领域

该类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其他项目,原则上每年申请、受理一次。重点研究领域为:

1) 能体现我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 有利于我校新学科专业形成和发展的研究项目。

3) 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的应用性开发、推广、高新技术等项目。

第七条  学校立项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

1) 重点项目:人文社科类、管理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8000元,自然科学类、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6000元。

2) 一般项目:人文社科类、管理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自然科学类、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一律实行项目责任制,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每年科技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科技处递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度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内容的变化情况,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完成情况等,未提供年度研究工作进度情况报告的项目停止第二年的经费使用。

     第十条  注意保存与研究课题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以便课题结束后建立课题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宜继续主持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经科技处同意后,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与新项目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需调整、中止、撤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及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研究计划进度实施,科技处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和监督或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四章  评审验收阶段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校级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验收报告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共同组织五人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科技处指定)参加评审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于校级以外的纵向研究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科技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五条  评审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 项目原始申请书、科技合同、研究计划等。

2) 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等。

3) 项目研究报告,包括研究工作介绍、研究报告和附录(项目申请报告、

批复文件、成果等)

4) 委托方验收合格证明

5) 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成果查新材料、成果应用证明、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等)

6) 科技创新成果必要时要出具原始实验报告、实验数据等。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以便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按合同期超过半年不结题者或中期检查不合格未及时整改者,学校两年内不再受理本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进度完成,且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审计结论,对于项目经费采取停止使用、部分返还、全部返还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全部返还项目经费的同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项目中,以论文申请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以应用软件、研究报告结题的,须出具使用单位使用效益证明。

第十九条  校级一般项目:以论文申请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以应用软件、研究报告结题的,须出具使用单位使用效益证明。专著项目:个人撰写字数不低于10万字(尚未出版的须提供出版社出版合同或出版意向书)。

第二十条 其它按科研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或单位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申报成果奖与应用转化阶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水平较高、效益较好,并且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可在一定时期内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按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科技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对省厅及以上奖项的申报,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评奖部门。

第二十四条 纵向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题部门和学校所有。横向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划归,按研究合同办理。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中“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并进入学校帐户的经费(应提供正式立项文件、申报材料及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

第二十六条 配套资助课题的确定。为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对重大且对学校能有贡献度的科研项目的支持,对校属各单位择优推荐的纵向课题进行评审,由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推荐出资助课题和非资助课题,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送发题部门。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纵向科研课题,申报系统生成申报书后,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给出资助和非资助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附表:学校批准资助的科研课题的经费配套标准

类别

配套及资助金额

纵向计划性项目

学校按实到科研经费提供经费配套,实到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5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0%给予配套;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配套。

纵向指导项目(以奖代助)

省部级

自然科学、高新技术发展等

2.0万元

软科学、人文社科类等

1.0万元

市厅级

自然科学、高新技术发展等

1.0万元

软科学、人文社科类等

0.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同意申报而不给予资助的纵向科研课题的支持原则。课题发题部门有经费支持的计划课题,所有到账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课题发题部门无经费支持的指导课题,由课题组自筹经费进行研究。学校对该类课题采取以奖代助的形式,即待课题通过验收后,对成果确实丰富的科研课题,经专家组评审,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奖励资助资金较大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学校配套经费部分)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实验、调研等费用,不能用于招待费、劳务费等,详细规定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教职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加强校企政合作,对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给予10%的奖励。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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