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配套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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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配套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使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和我校立项资助或配套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与规定。我校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何种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院长及分管科研副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院长办公会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院(部、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院(部、所)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部、所)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部、所)及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对于超过5万元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学校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经费配套和入账手续,确定科研经费收入。根据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经费实施分类建账管理,纵向下拨经费、学校配套及横向经费分三类分别建账。

第十五条 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及与研究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劳务费是指项目聘用人员、学生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开题、结题专家验收专家等的费用。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课题计划拨款中不得报销招待费,配套或自筹经费中招待费的支出比例不超过7,业务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5%;横向课题业务费中招待费的支出比例不超过8, 业务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业务费中的部分劳务支出可以直接提取,税款由课题经费支出。

9.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校暂不提取各项管理经费。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权限与程序。一次使用低于5000元的一般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初审签字,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办理。一次使用5000元至50000元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初审签字,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学校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一次使用50000元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初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院领导复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对已经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的70%用于后续预研项目的研究,30%作为仪器设备的维护经费、助学津贴等。

第二十二条 结余在学校的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人员经费方面(含学生助研酬金)的开支等,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学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逐步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科研经费配套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凡以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为项目主持人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帐户后,其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标准为: 国家重大项目1:2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国家重点项目1:1.8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40万元;国家一般项目1:1.5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部)重大项目、省(部)重点项目1:1.5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部)一般项目1:1.3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5万元;市(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1:1.2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8万元;市(厅)一般项目1:1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6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4万元。省部级及以上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子课题,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学校名称)及学校与主持单位协议和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后,子课题按原项目配套标准70%执行。

以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支撑、基础研究、社科基金、软科学等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学校名称>及学校与主持单位协议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经费配套标准:我校为第一参加单位(单位排名第二)、且我校教师排名在前三名的,科研经费配套标准为:个人排名第二按相应级别课题的70%比例执行,个人排名第三按相应级别课题的50%比例执行,个人排名第四的按相应级别课题的30%比例执行。以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学校名称>及学校与主持单位协议为依据, 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经费配套标准按上述省级标准的50执行;对立项部门不资助的指导性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省部级自然科学、高新技术等理工科项目,资助3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助1.5万元。市厅级自然科学、高新技术等理工科项目,资助2.0万元。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助0.8万元,其他市厅级人文社科项目资助0.6万元,省社科联研究项目资助0.5万元,市社科联及市科技情报项目资助0.3万元。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原《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配套及资助暂行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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