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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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院发〔201629


 

各单位、各部门:

为大力推动产教融合,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经研究决定,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61025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

彰显学校高职特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推进产教融合发展,促进校企协同发展。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内容

人才培养合作,科技创新协同,校企信息交流,校企资源共享,校企文化交流,招生就业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要求

1.合作的企业必须是合法的法人单位,具有优秀企业文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好的业绩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合作愿望和合作动机。

2.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发展战略、发展定位和发展需求,具有培养合格人才、提供科学研究、推动技术创新的实际作用。

3.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作的程序应符合学校规定。

4.合作的责任主体是: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合作的主体是学校、学校授权的二级单位。以职务个人名义合作的主体是经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同意的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权责

1.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具体分管校企合作工作。

2.科技与校企合作处为学校校企合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推动、管理、监督全校校企合作事项,负责考核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过程和合作成效。

3.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的主体,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校企合作具体事项。

4.教学和其他部门由主要负责人负责部门校企合作工作。

5.职务个人与企业开展的具体项目的合作由职务个人负责,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管理。

6.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每年末对当年全校校企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以适当形式通报督查情况。

第五条 校企合作的机制

1.与特大型企业、国内知名企业、重要部门或组织、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合作,由学校领导与企业签署合作文件,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牵头推动,相关合作单位或部门负责落实。

2.与其他企业或由二级单位、部门自行联系的具体项目的合作,在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相关文件后,由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推动并签署合作文件。签署的合作文件要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备案。

3.凡涉及到具有约束性或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合作文件,必须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才能签署。

4.重大合作项目,需报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一般合作项目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5.合作项目的管理主体按以下原则划分:以教学为主的由教学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以实验实训(含生产性实训)为主的由实验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以经营性科研和技术服务为主的并进入大学科技产业园的由大学科技产业园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主要合作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6.按规定程序开展的校企合作,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有效落实。

7.与国外企业或组织的合作,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协同推动。

第六条 校企合作的纪律

1.校企合作中所有往来费用必须经过学校财务,所有往来设备、材料必须经过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2.校企合作的具体条款由主要合作单位、部门负责落实,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监督落实,其他单位、部门协助落实。

3.各种校企合作行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贬值,必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根据上级规定,中层以上干部不准在合作企业兼职,也不准在合作企业取酬。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发布的与校企合作有关的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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